1.投诉人可以以下情形为由提起投诉: (1)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则;(2)交易文件、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服务水平、质量及服务态度不满意;(4)其他针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交易活动存在质疑或不满的情形。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
3.投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投诉人应当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5.投诉人提起投诉事项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诉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2)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具体明确;(3)投诉事项虽为重复投诉,但投诉人提出新的证据;(4)投诉事项未被公安、检察院、纪委等机关立案调查或未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认定为无效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4)投诉人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投诉,但经调查发现系其自身原因导致的;(5)投诉事项与公司开展的交易活动无关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投诉后,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
8.投诉人直接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投诉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撤回投诉,应说明理由;如向外部单位投诉的,投诉人应按该外部单位要求处理撤回投诉事宜。投诉人撤回投诉行为一旦作出,视为投诉事项处理完毕。投诉人不得就同一投诉事项再次投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新证据的除外。
9.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各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各方都有责任的,由各方合理分担。
10.任何通知、决定、函件及其他文书,只要按本登记表的联系电话或邮箱发送,即应视作即时送达。按本登记表联系地址邮寄发送的,文书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投诉人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任何文书未送达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行承担。